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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今有青平镇乡民吴老六,因灾荒之故,特向孙员外借贷粟米五斗,月息五成,半年为期,本利奉还,如若至期不还,则吴家祖传耕田六亩具归孙员外所有,空口无凭,立约为证……大明崇祯三年七月十八日,立约人:吴老六。
青平镇乡民郑瘸子,向孙员外借贷粟米三斗……以祖传三间房屋为抵押,如若至期不还,三间祖屋归孙员
《回到明末做枭雄》第一百四十九章用卑鄙手段,达成高尚目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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